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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提醒函
作者:ahinv   录入时间:2010-1-29   点击: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提醒函

合肥市地税局征收管理分局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方便广大纳税人,现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要求和我局提供的纳税服务项目重申如下,希望能给您到我局办理纳税申报带来方便。

一、需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的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之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时间: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2009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在2010331日前办理纳税申报。

三、申报程序:

()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的,并附报委托协议(合同)。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
    (
)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以采取邮寄等方式申报,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邮编及地址见下文。

(三) 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自愿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签订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合同),同时,纳税人还应将其纳税年度内所有应税所得项目、所得额、税额等,告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各项所得合并后进行申报,并附报委托协议(合同)。
  

四、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五、我局的服务承诺:

1、随到随办,不办结不下班,为您提供优质、高效、文明、礼貌的纳税申报审核、受理开票服务;

2、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并保管您的纳税资料,切实做好您的纳税信息保密工作;

3、提供电话预约服务,按照您约定的时间给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4、提供上门服务,如果您需要,我局将及时派人上门为您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您办理纳税申报;

5、免费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表);此表也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下载,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 ,进入纳税服务 〉下载服务中心 〉个人所得税;或者在合肥市地税局网站上下载。

6、我局办税服务大厅工作时间:上午 9:00~下午17:00,中午不休息。

   大厅联系电话:5690098  5690099   税政业务咨询电话:5690093

   通信地址:合肥市蒙城北路111号 (邮编:230061 

单位名称: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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